浅谈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探索_农村研究论文

时间:2023-08-31 14:15:51 | 作者:未知

浅谈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探索_农村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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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浅谈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探索_农村研究论文

  1、我国农村保障方式的现实 

1. 1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特点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养老模式的基本特征为: 

1.1.1对土地主要生产资料的依附性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依赖土地生产出来的产品构成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只要不受特大自然灾害,农民的生活基本是稳定的。在农村,土地永远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抵御外部风险最基础、最可靠的保障。绝大多数农民老年后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生产劳动,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决定了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低水平。 

1. 1. 2家庭养老在整个体系中的重要性 

尽管几年来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家庭养老功能有所削弱,但社会养老短期内还不能代替家庭养老(罗元文,2000)。www.meiword.cOm家庭养老不仅是中华民族历史传统,具备了尊老、爱老和养老的优秀伦理文化,更主要是:①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后,家庭再度成为具有经济依托的保障实体,从长远看,家庭功能的消失又是一个逐步与漫长的过程;②农村家庭分布面广、覆盖面大,当社会还不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和没有作好充分准备之前,家庭保障这种功能是转移不出去的;③家庭养老具有社会养老无法给予的情感支持,如一些生活上的服务及精神交流与感情的慰藉。但这种还要靠国家、社会给予法律、政策和的引导鼓励、给予保证。 

1. 1. 3目前农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社区性 

  中国目前农村试行的养老保险形式无论哪一种来讲,都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即按照一定地域内(如乡、村最大范围扩大到县)的社会群体组织起来的社会互助。如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对本地域内的全体成员有约束力的敬老院、五保制度、基层的养老保险等等。范围只限于社区成员,资金来源于社区成员共同筹集、保险管理与社区行政管理重合等等。农村经济发展的社区性决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社区性的存在价值。 

1. 2现行农村养老模式的内部弊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及逐步落实,国家对家庭生育子女数量的管制,彻底打破了农村家庭“多子多福”的期望,进而动摇了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养儿防老”的根基。独子女户及独子、独女户的不断增加,使传统的农村大家庭向现代的核心小家庭转变。家庭规模的小型化,结构的简单化、核心化,不仅降低了我国现代农村家庭的养老能力,而且也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普通农民家庭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史清华,2000和20xx:第一章)。除此之外,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年轻人价值观和家庭观的变化,也从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家庭中年轻子女与老年父母间的代沟,进一步弱化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 

为了遵循科学的严谨性,也为了更好地说明我国现行家庭养老模式的弊端,笔者特引人有关学者在1999年和2000年所作的相关实地调查。样本的采集分别来自具有相似农业背景的江苏两镇,即兴化市沙沟镇和高邮市临泽镇,样本容量为568个。通过调查,发现两地养老存在下列情况: 

1.2.1家庭养老容易产生纠纷 

薛兴利等人(1998)曾对山东农村进行调查,认为近两年老年人与子女发生过纠纷案的家庭占51. 4%,基本无纠纷的家庭占48. 6 0% . 1999年江苏沙沟、临泽两地也存在不少养老纠纷(表1)。 

从产生纠纷的数量上看,1999年发生纠纷的总比例沙沟为20%,临泽为16. 2%,比薛利兴等人的调查略低。从产生养老纠纷的对象来看,绝大部分产生于婆媳之间。在问及“为什么会产生纠纷”时,婆婆和媳妇回答“合不来”的平均占86%。 

  这一简单表明,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等也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不同年代的人之间的思想差异也日益显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庭内部养老系统的道德层面显得尤为脆弱,维系两代人甚至三代人之间的道德血缘纽带,已经不如从前那么稳固。 

1.2.2家庭照顾时间基本保证但呈现不平衡性 

“核心家庭”的出现和形成,将会给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两个问题。一方面伴随着农村家庭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单位老年人的照顾成本随之上升。另一方面,当老年人丧失自理能力以及生病住院时,依靠老人的子女来照顾在时间上确实有些困难。特别是农村产业化的进程已经大大推进的今天,农民的空余时间表现为季节性和周期性的特点,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大为减少,并且这种情况会愈加明显。 

1.2.3两代人分居现象较为普遍,家庭赡养方式发生变化 

  调查显示,两地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较多,沙沟占55%,临泽占52%。调查显示,有80%的老人和85%的子女愿意与父母分开生活,71%的老人和83%的年轻人认为这样会给双方生活都带来方便,22%的老年人和14%的年轻人认为可以减少和避免矛盾。 

1.2.4家庭养老承担的风险有所增大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户的收人差距也逐步拉大,贫富分化现象较为明显,加上伴随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单纯的种植业向养殖业、加工业发展,由原来的依靠粮食作物增产增收变成了现在的面向市场发展经济作物,农民的收人受市场性、季节性和气候性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农民在增加收人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收人的不稳定性。 

  2、我国的国情: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 

  长期以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是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呈扩大趋势,1978年,中部和西部的农民收人水平基本相近,与东部农民收人差距为22%。 1985年,各区域农民的收人差距逐步拉大,并形成了东、中、西的收人梯度,其收人比为1:0. 74:0. 63。到90年代,这种差距进一步扩大。1999年,东部农民的收人为中部的184%,东部农民的收人为西部的167% 

   从表2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地域不平衡性。 

2. 1相对发达地区已经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东部地区农村生活水平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已经达到了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水平,在某些发达沿海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开展得有模有样(李迎生,20xx)。据不完全统计,从1986年我国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600多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共有60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了保险,积累基金达60多亿元。其中山东、江苏两省积累基金各超过10亿元。上海、浙江、湖南等16个省市积累基金超过1000万元,基金积累较多的县市,也已超过1亿元。当然,在这些地区所得到的成效虽然在绝对总数上来说不小,但平摊到个人,就显得微不足道,这也证明在较发达农村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步伐远远没有成熟,还需要深人改革和挖掘。 

2. 2欠发达地区离农民养老社会化还有一定距离 

  相对于发达农村地区,欠发达农村地区农民的养老问题更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改革。在这些地区,产业化程度低下,农民单单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的养老来源,靠手工劳动和日常耕种为生。 

  这种状态下,农民自然对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模糊,即使有一定认识,也只是停留在观望等待和进一步了解状态,同时客观的收人水平低下又限制了农民改善现状的想法。久而久之,形成了恶性循环的状况。在这些地区,离实行农民社会养老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在农民收人水平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农民社会养老意识没有到充分强的情况下,农民养老社会化根本无法提上议事日程。 

  3、我国农村杜会养老保障模式的探索与选择 

  鉴于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与目前家庭养老所呈现的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地区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养老保险应坚持“低保障标准”,分地区分阶段渐进式推行(牛序成,20xx)。在资金筹集上,应重点考虑实行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统筹三源结合的“统帐模式”。另外,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走分散养老风险的多种保险制度相结合的路子。 

  3. 1建立一个以基金制计划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制度 

  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金制度可以由两大层面组成:基本层面是面向“老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划,以现收现付的方式进行,按规定受益的方式发放。现阶段,由于“老人”还占大多数,因此这个计划还要占据较大的比重,但从长期来看,这个层面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萎缩,从而把养老金制度的主干部分置于第二个层面的基金制计划。这一层面应实行、地方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帐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建立第三个层面的自愿储蓄养老金计划,以及鼓励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个人购买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等等,作为对以上两个层面的主要计划的补充。 

3. 1. 1第一阶段:建立基本层面的养老保险体系—适合于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 

这一层面可以考虑主要由和地方财政统筹解决。我国当前农村低收人水平的现状不是农民的过错,而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设计支付农村“老人”养老金这一间题上,可以考虑由和地方财政统筹解决。按全国8000万老年人口来说,假设基本养老保障线全国平均为月均100元,年均1200元来计算,国家每年需要支付960亿,如果国家和地方均摊,则国家和地方分别负担480亿。 

3. 1. 2第二阶段:建立健全第二层面的养老保险体系—适合于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 

  这一层面应首先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然后逐步推广,可以考虑实行国家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帐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因此在制定农村最低保障线问题上就不能一概而论了。可以考虑由各省根据本地发展情况自主决定,确保符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能得到不低于最低保障线的养老金。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所有款项全部计人个人帐户。其中缴费年龄、缴费期限、发放时间等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当然,原则是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又不增加农民的负担。 

3. 1. 3建立辅助保险层面 

  与此同时,建立辅助保险层面,这一层面属于辅助性保险模式,可以采取自愿原则,不分阶段,合乎条件便可实行。 

3. 1. 3. 1集体辅助养老制度 

对于一些农村老年人口,一些地区可以实施集体与家庭相结合的养老制度,每月或每季或半年向老人发放“辅助养老金”。 

3. 1. 3. 2农民退休养老制度 

对于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可以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人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 

3. 1. 3. 3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一些保险公司推出农村养老保险项目,对于达到养老年龄之后的农村老人,可根据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领取不同数额的养老金。

第二篇 浅谈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与改革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家庭保障

论文摘要: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建立,农村老年人正面临着十分严峡的生活风险,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文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共和国诞生至今,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尤为突出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包产到户后,在原有的一些针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项目被削弱的同时,新制度却又未广泛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活风险。毫无疑问,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长期无法充分发挥它“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改革开发日益深人的今天,建构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便日益显得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现状

(一)设计有误,难以普及推广

现行《方案》规定了“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对国家的责任也没有具约束性的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甚至还不如银行储蓄账户。WWw.meiword.Com银行储蓄由个人保管,可以随时支取;养老账户由养老保险机构管理,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还不得不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和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原则相违背,许多农民不愿也无力接受,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始终无法真正推广。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投保人数仅为8200万人,人均缴纳保费仅为231元,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从保费额来说,都很难满足21世纪农村老年人口的需要。

(二)范围笼统,阻碍社会发展

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人保险对象,如同一道无形的绳索,将已经实际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了土地上,使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离土不能离乡”、“只能进厂不能进城”。迄今为止,我国农业劳动力以不同方式实现的向外转移在2亿人以上,但据有关资料,其中80%以上是兼业型转移。这种转移方式,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1984年承包农户平均土地规模0.55公顷,目前内陆地区户均0.46公顷,沿海0.26公顷一0.33公顷。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只承包不耕种”,一面进城务工,一面任承包地荒废,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粮食供应。这种情况若不及时扭转,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与现代化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首先,农业的长期滞后必然使我国还不十分强大的工业体系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次,就业、户口等政策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化,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最终导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受阻,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放慢。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保障对象进行科学划分,为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才有可能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社会转型。

(三)对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和贫富差距作用不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实施状况看,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方案》的主要参保对象是务工、经商人员。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保费越来越高,但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收人最低、最需要保障的农业从业人员参加保险的却不多。这样,由于再分配最重要的客体的缺失,社会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它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职能,对缩小贫富差距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方案》仅覆盖在部分地区,农民更愿意在保险覆盖的区域内流动。这样,经济发达的、能够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能够吸引愈多的人才,而经济欠发达的、未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人才日益流失,业已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社会分配不公平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现行《方案》不仅没有缓和这种不公平现象,反而加剧了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二、对策

(一)范围划分合理化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合理划分农村社会保障的涵盖对象。笔者认为,应该将已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小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划离农村社会保障系统。

1.构建相对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现行(方案》将小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构建相对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这个保障体系必须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区别。这样做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将小城镇作为安身立命之所,避免其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减轻“城市病”;同时又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多是二、三产业从业人员,遭遇的风险结构与农民不同,理应为他们设计适合于他们自身的保障项目。其次,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小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还难以承受以城市为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小城镇的兴起与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实现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现实选择。只有迅速构建相对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2.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现行的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作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睁强了他们流动的盲目性。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某些发展中国家出现过的所谓“过度城市化综合征”,苦如市1995年抓获的犯罪分子中,外地人占近一半。“大禹治水,堵不如疏”,与其弹精蝎力地阻止农民进城,不如通过制度设计正确引导农民进城的热情,让他们的流动更趋理性。将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后,能否定期支付社会保障费用,成为每个进城农民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且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能够也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而对于进城时间较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这笔费用的支出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这样做,不仅可以拓宽城市社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更重要的是,如果为中国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进城农民踏入了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他们与土地的联系更易被割裂,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二)制度设计科学化

小城镇从业人员与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脱离,使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主体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具体情况,又适应社会结构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

1.家庭保障为主

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原因在于:一、虽然社会保障的国际趋势是以国家责任而非家庭责任为主,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水平低,国家和集体无力扶持,农民也没有多少能力参加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罢了。在现阶段强调以家庭保障为主更具现实性。二、家庭养老在我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子女对家人的赌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受到(老年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保险是具有可行性的。具体考虑是以遍布农村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替保险机构,以个人养老储蓄账户代替现行《方案》规定的个人保险账户。这样做的优点是:一、可以省却保险机构的营运费用;二、可以避免保险金被娜用等违法现象;三、农民可以拥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支取的个人账户,有利于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流动。

2.以社会保障为辅

强调家庭责任绝不等于推卸社会的责任。恰恰相反,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家庭,难以为老年人提供足够保障,这时就濡要社会责任的辅助。首先是国家责任。农村的养老参保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但关键是由国家出面,提供一个优惠、合理的利率保证。如果农民参保是强制性的,这样的保证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如果参保是自愿的,那更斋要这样的保证以争取农村人口中的较大比例人群参加。其次是集体责任。集体可以模仿城市社区大力发展养老院、义诊等社会服务事业。另外,还可以考虑发挥土地的保障作用。如果农民能够获得一份长期的、有保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期间,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止的合同,那么土地的价值就能够为农民发挥保障作用。譬如,农民可以在承包期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以租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或在农民退休后将土地退还集体,以获得集体的养老补助等。

3.以商业保险为补充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照顾到各方面的斋求,可以考虑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加大商业险在农村的推广力度,以作为农民的补充养老保险。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的经济收人较高的农村居民,属自愿性质,保费完全自负,但国家可给予某些税收优惠。

第三篇 浅析中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较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1.中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沿革及甚本框架

1.1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沿革及主要内容

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以此为基点,我国逐渐在农村建立起不同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五保制度与集体养老保障相结合(1949-1978 )。建国之初,农村老年人仍完全依靠家庭养老。五保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的50年代建立的,公社运动兴起后,各种制度以公社为基础贯彻实施,在这种体制之下,老年人除领取平均分配的口粮外,还可通过劳动领取工分粮。60年代初,我国农村己初步形成了以家庭、集体保障为主,五保制度并行的养老保障制度。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1978-20xx )。wWW.meiword.com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农民家庭养老的困难,我国农村少数村庄开始对农民实行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以集体负担为主。1992年之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探索中初步建立起来。

3)新农保制度与多元化养老保障方式相结合。党的报告指出,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xx年6月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农保试点,同时,明确新农保制度“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此制度是依据1958年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建立的以农民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加人医保,对未参加保险的农民实行强制加人。参保者患病就医时只需缴纳三成医药费,便可接受医疗服务。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最终使日本进人了“人人皆保险”的时代,对老年农民的医疗保障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3)老年人保健制度与护理保险制度。1982年的《老年人保健法》规定了65岁以上老年人(包括农村老年人)医疗中自付费用的比例,并开始设立日间照护、短期收容,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在此制度下,老年人就医时可享受低于国民健康保险所需的医疗费用。随着老年护理需求增大,2000年初日本开始实施《老年护理保险法》。根据该法,被保险者在享受特定的护理服务时,原则上只须缴纳10%的费用,余下部分由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一半,护理保险费用承担一半。

2.中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2.1两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产生背景相似

中国和日本为一衣带水的东亚国家,文化十分接近。日本传统养老模式明显受中国儒家文化与佛教思想影响,长期形成的家长式的社会治理传统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影响深刻。古代日本以长子家庭养老为主要养老模式。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体制逐步解体,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日本现代养老体制正是以此为背景建立的。对我国来说,当今社会的发展对农民传统的思维方式造成较大冲击,传统的家庭保障养老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需要,建立现代农村社保体制迫在眉睫,由于两国社会文化背景相似,日本的社保体制建设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2两国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不同

在养老保险方面,日本采取双层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是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第二层为与就业收入相关联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和农业者年金,覆盖面较广,制度相对完善,资金来源主要为被保险人保险费及国家财政支持。相比之下,我国旧农保制度覆盖面窄,其模式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予以补助,国家政策扶持,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因无力缴费而与社会保障脱离。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尽可能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并明确资金投人的原则要求,与传统保险制度相比,具有极大进步意义。

2.3两国社会养老保险内容不同

日本农业者年金包括农业者老龄年金与经营转让年金(后取消)两项支付。接受农民老龄年金的条件是被保险者需缴纳保险费满20年,年龄达到65岁。而接受经营权转让年金则需被保险者在60-65岁之间实际转移农地经营权,这种年金一半以上由支付,目的是鼓励农地向年轻一代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日本实行统一调配,由金融厅监管,防止了资金流失。而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十分完善,且带有很大随意性。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由当地门管理,缺乏有效监控,为农村养老保险推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3.日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3.1以法律为依托,不断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农业者年金法》自颁布以来,短短十年内历经六次修改,而其《国民年金法》的确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我国,只有以法律形式将农村养老保险纳人社保体制,确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制精神、原则和待遇,才能确保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此外,农村养老保险也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规定各自个人帐户的缴费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积极拓宽基金运营渠道,允许投资多元化。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因地制宜设计不同的补充法律、法规,以形成多层次法律体系。

3.2以为主导,保障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序进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主导作用下经历了“早期发展、战后重建、后期调整与改革”三个阶段,从传统的家庭保障形式发展到现代社会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日本自始自终都起了决定性作用。同样,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公共职能。不仅应从颁布立法、组织制度、制度调整和改革等方面着手制定各项法规和政策,对农保制度的建立加以规范和引导,还应承担必要的财力支持。只有突出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和作用,才能保障我国农保制度有序进行,真正实现农村老年保障的目的和作用。

3.3以国情为依据,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农保制度具有多层次性,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与农民年金制度结合起来,与日本国情相适应,满足了日本农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日本年金制度在发展中逐步完善,国民年金逐渐与其它各类年金相融通,形成了独具特色多支柱立体化的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养老供给主要包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会养老。在农村地区,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开始转向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性养老。据此,彻底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还需将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作为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养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形成双层关联结构的保险制度,把普遍型的社会统筹账户和职域型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有效结合起来,使农村不同层次的居民都能够老有所养。   根据指导意见,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基金由三部分构成:

1.2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内容概述

1)日本农业者年金制度。日本养老金(年金)最早可追溯到明治时期的“恩给制度”,即由出钱,对退役军人及官员支付老年生活费作为国家对忠诚于国家利益的军人及官吏的一种“恩赏”。真正意义上的年金制度产生于二战后,1959年日本制定并颁布《国民年金法》,并将农民阶层纳人国民年金制度,规定农民定期交纳年金保险满25年,到65岁时每月便可获得最低二千万日元老年年金。1970年专门为农业从业者设立的《农业者年金法》,该法颁布十年来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除对老龄人提供老龄年金外,还对提前脱离农业的老年人实行经营转移年金给付,是一个政策性较强的年金制度。

第四篇 浅析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及对策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 社会养老 对策思路

论文摘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了农村养老问题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因此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1%,其中农村60岁以上老人在农村人口中占22%以上,长期以来农村养老一直循以传统养老的形式,使得农村多数老人得到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这种传统的养老形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单靠家庭养老已难以为继。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农村人口主要是依靠集体养老,改革之后,原来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保障体系已不复存在,养老的重任就落在子女身上或家庭之上。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农村的普及,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子女减少,而4-2-1式的家庭则逐渐增多,一个独生子女成年后要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精力上都难以承受。如果这一矛盾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土地养老举步为艰。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耕地流失日益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所获补偿过少,这就限制了土地作为养老功能的发挥。WWW.meiword.COM例如上海市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少,20xx年平均每个农村人口占地1亩,每个农村从业劳动力占有耕地1.43亩。除了农村耕地的日益减少,近年来种地成本上升,农产品价格下降,农业收人的比重日益下降,大部分农民只能外出打工来增加家庭收人。由此可以看出,农户单纯依靠这点土地是无法维持生计的。

(三)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成效甚微。

中国7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而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却不足21%;在农村社会保障中养老保障基本上是空白的,即使是生活在农村的一部分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人口,其所能享受到的服务水平也远远低于一般城市人口的标准。这种现状与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差甚远。因此,应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也能和城市人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思路

(一)充分发挥的主导作用。

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担起主导的责任,在政策上进行引导,在资金上进行支持。纵看社会保障发展历史,不难发现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的作用。在中国城市社会的建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已基本形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单靠农民自身也是无法完成,必须依靠的介人和引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政策。    (二)加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进程。

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奉行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障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的法律为手段来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的发展。而在中国探索了十几年实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尽快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三)合理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

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坚持国家、个人、集体三方筹资的原则。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人水平的提高,农民可以按该地区收人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这个比例的确定要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农民社会养老金的集体部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国家财政是农村社会养老金的最后承担者,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福利资源,加大财政扶持扶持力度。

(四)建立适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养老体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要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规律水平,短期内让全国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仍要依靠家庭,社会化养老的对象是农村中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进人个人账户,在户口迁移可以退保或转保,这有利于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自主性。总的来说就是因地制宜地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坚持自愿的原则,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

(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在日本,面向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年金制度”,1986年日本实施新年金制度(基础年金制度),它是指农民及配偶只需符合条件,达到老龄后都可获得一份能够维持最起码生活水准的老龄基础年金,除此之外农民退出生产领域后,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性附加金(农业者年金)。在日本,农民和其它职业工作者一样,享有国民待遇,在农村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到位,所以我们应该端正农村养老保险的主导思想,变利益取向为服务取向,更多的为农民着想,以促进社会繁荣和稳定。

第五篇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_农村研究论文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紧迫任务。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8811万老龄人口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徘徊显得极不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已经超过城市。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城镇居民为核心,一方面是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结果,同时也是国家以有限的国力来优先解决城市紧迫问题的一种政策选择。长期以来,由于历史、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城乡差异悬殊,农民作为一个社会人群基本上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地位,被排斥于社会养老保障网络之外,处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边缘。所以,关注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就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并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

1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1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消除城乡壁垒当前,农村消费不旺,除了农民收人增长问题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的养老、大病医疗问题尚未很好地得以解决,农民有后顾之优。wwW.meiword.coM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民的人均年收人逐年上涨,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但是农民人均年收人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城市,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是在逐步缩小,而是在逐年扩大。更重要的是,城镇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各种福利、补贴,而农民基本上不享受提供的社会保障,城乡居民的实际收人差距更大,这显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适时建立起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享受养老保障的差距,进而逐步消除城乡之间的壁垒。

1.2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我国宪法规定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普遍、平等的社会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有限,农村人口庞大且长期以来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等因素,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目前只在城镇劳动人口中得到实施。在新形势下,再将农民排斥在宪法的保护之外,不仅不利于建立全面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利于市场的拓展和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就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缓和家庭矛盾,维持社会稳定。特别是随着老龄化、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革,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建立和推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势在必行。

1.3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的权利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可观的资金积累。据统计,19521990年,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的剩余积累额总计11594.14亿元,平均每年300亿元,其中75.1%来自剪刀差。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农业在为国家提供积累而承受重负的同时失去了自身发展的机会。在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中,只有少数用于农业扶贫和社会救济;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没有承担责任,这对农民是很不公平的。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理应得到一定的回报,国家应对农民的保障利益损失做出一定的补偿,将农民纳人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2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三农”问题,一直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已经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补贴方式改革都已经启动。我国目前还没有发达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的退休计划和养老金计划等政策载体。因此,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的长远战略需要出发,要避免农民、农村、农业在加人w to后受到更大的冲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奠定破解“三农”问题的制度基础,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是对他们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制度保证。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要增加农民收人、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在农村经济全面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上向城镇转变。积极推进城市化,鼓励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逐步减少农民,增加就业机会,大幅度提高城市化水平,增加农村人均资源占有量,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这就有必要适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2.1从发展看,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环节在经济进入有效需求不足的市场约束新阶段后,经济的循环开始形成新的逻辑关系,即:扩大内需是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途径;扩大内需必须扩大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启动农村市场必须以稳定提高农民收人为前提;农民收人的提高主要取决于土地的经营规模;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唯有减少农民;减少农民必须推进城市化进程,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这又必须以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为前提;以农村杜会养老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才可能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优。     在这个逻辑关系中,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关键环节。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缺失,使这一逻辑循环无常进行,经济始终处于带病运转状态。可见,要将经济导人良性循环,必须从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人手,通过养老保障制度创新,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农民工首先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真正缓解社会保障的瓶颈约束。而经济进人了良性循环,“三农”问题也就自然迎刃而解。

2.2从改革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奠定了破解“三农”问题的制度平台“三农”问题核心是人的问题。农村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就业制度、行政制度等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最终都是对人的改革。只有解除了人的后顾之优,各种制度的改革和推进才有回旋的余地,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恰恰具有上述制度功能。由此可见,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最佳突破口,是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问题的制度前提。

3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我国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6.95%,这说明我国已经跨人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另外,2000年人口普查还给我们以新的警示:当前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超过了城镇,农村为7.35% ,城镇为6.30%。其中上海乡村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达到了13.73%、浙江达到t10.51%、江苏达到了9.73%、山东达到了9.15%、市达到了8.35% ,重庆市达到了8.04%。同时,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多万人。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的提高,已经使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凸现了出来。

另外,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发展很快,形势越发严峻。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其中各地区老年人口比率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分别上升到44.84%和11.28% ,远远高于城镇的22.19%和8.23% , 2030年将有11个省市区老年人口超过20%,而城镇老人人口在20%以上的地区仅有2个。很显然,农村人口老龄化即将成为十分深刻而沉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就有必要适时建立起以杜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4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较早,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政策。以20岁作为生育年龄测算,农村最初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人群目前的年龄大致在40-50岁之间,再过10年,这一批人将成为老龄人口。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将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的劳均耕地差不多是美国劳均耕地的八百分之一,20xx年中国的人均耕地减少到1.43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中国的土地保障功能非常脆弱,不足以成为农民养老的屏障。虽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然而,由于中国城市化的崎形发展,耕地消失的速度比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更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由于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文化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农民为了“老有所养”,千方百计“养儿防老”,于是到处出现了“黑人”、“黑户口”,“超生游击队”也如雨后春笋般到处出现,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阻力很大。同时国家对于“养儿防老”的观念也基本上是默认的,许多农村地区都规定第一胎是女孩的农民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性别比例不平衡,男性高于女性。只有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解除农民对于养老的后顾之优,才能逐步摒弃传统的“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从而扫除农村计划生育的最大思想障碍,促进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推行,促进人口的平衡发展。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具有很大的迫切性。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养老问题,解决“三农”问题,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已经迫在眉睫。

第六篇 浅析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问题与对策_农村研究论文

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其总人口10%就意味着开始进人老龄社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标准。以此为标准,我国60岁以上人口在1998年年底就已占全国人口的10.2%,从而正式步人老龄化社会行列。由于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流出,农村人口的年龄结构更是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xx)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7.360,预计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但耕地面积有限,人均农业用地仅为1.17亩。且由于农业生产率低,农产品价格不合理,导致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甚至下降到亏本状态,农用土地的收益日益减少,农民生活保障的实际能力逐步下降。另外,一亩三分地的生活很多情况下是靠天吃饭的,而由于近年洪水、干早、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等风险事故的频频发生,已经给农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农民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我国一般年份的灾民就达1亿,重灾年灾民更可达1.5亿,农民依靠土地产出根本无法保障基本生活。

可是农村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已经形成。WWW.meiword.CoM首先,众多农村家庭成员平时进城打工赚钱,年节或农忙才返乡居住,聚少离多,久而久之,代际之间感情的纽带就难免松疏,或多或少一部分人的孝道也免不了因此而变质。“空巢家庭”中的农村老人在得不到子女帮扶的情况下,又无法像城市老人一样借助发达的商业、服务行业等便利条件进行自我帮助和照料。其次,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普及、深人农村后,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子女减少,而“四二一”式的家庭则逐渐增多—这就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是难以承受的。如果不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一矛盾,大多数农村家庭势必因此而不堪重负并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再次,由于传统的价值观不断受到次效益主义、拜金主义、个体主义、消费主义等新的价值观的挑战和冲击,潜移默化之中,人们的家庭责任观念、家庭义务观念等都在不断更新、蜕变。于是.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注人重权力轻义务、重利益轻道义、重私利而轻群体利益,为逃避赡养义务而远离年迈的公婆、父母分家另过等一些与中规中矩的传统伦理大相径庭的想法和做法。

在这种背景下,面对着日益增多的农村老人,“谁为21世纪农民养老”也就成了三农问题中的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而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就随之提出来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问题和国外经验

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自建成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依然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制度缺陷。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调整与整顿,然而成效并不令人满意。截至20xx年底,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走势逐年降低,由1999年的9.75%降到20xx年的7.06%,到20xx年底,仅5378万人参保,205万农民领取养老金,这对于8亿多农村人口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人均保障力度明显不足,以1998年的数据为例,该年养老金领取者人均年养老金仅为42元,月养老金3.5元。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背包袱;二是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三是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四是采取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过渡时期的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将逐步加大推动的力度,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特性。

但它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穷”。我国目前开展养老保险的大多地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障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益,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再分配的根本原则;二是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更接近商业保险制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不给背包袱为基本的筹资原则,然而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实际上没有投人资金,农民基本上是自己交纳。这无疑弱化了保险的强制性和再分配作用。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显著因素之一就是重新分配,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相比最主要的存在理由。

第二,责任未到位。一是相对于城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存在比较严重的随意性,缺乏明确、合理的目标定位和稳定、渐进的推进措施;二是长期以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化建设的关注严重不足。至今没有比较稳定的制度规范;三是未能从社会公正的理念出发动态地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建设及其与城市的衔接问题,非但未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采取倾斜的投人政策,反而投人严重不足,造成农村社会要老保障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障的差距日益扩大。目前,占我国人口总数80%的农村人口却只享受我国10%的社保基金,而只占人口总数20%的城市人口却享受了我国90%的社保基金,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如此失衡的天平极有可能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第三,管理不规范。一是养老金管理体制不规范。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接近于商业保险制度,可它却缺乏商业保险运作的机制。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营运在相当部分地区无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人才与管理制度都存在较大的缺失;二是管理效率不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行政管理和养老保障日常业务如资金的收取、运营和发放等等集于一身,管理效率不可能提高;三是城乡双轨并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项目和城市社会养老保障项目至今仍采取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不利于通盘考虑城乡社会保障问题,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

第四,政策不灵活。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二元化发展。这一点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我国国情中还有一点是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中西部与东部的差距非常明显。根据国家对全国农村贫困状况的监测调查,20xx年底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900万,其中西部12省为1698万,占全国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58.6%。在现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中,东部地区为72个,占12%,中西部地区为520,占88%。可见,现阶段在我国要想建立统一的保障体系是不切实际的,因而,政策缺乏针对性。

2.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经验

从欧盟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看。虽然欧盟国家较早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欧盟各国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的年代恰恰不是经济繁荣时期,反而是在大萧条时期。德国是最早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但并不是因为当时的德国经济是世界最发达的,而是因为当时的德国为了取得工人阶级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正如当年首倡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铁血首相傅斯麦所说:“一个期待养老金的认识最守本份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卢海元等对较早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德国、法国等13个欧盟国家作专题比较研究后认为,在类似目前中国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这13个国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在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算太早,因为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5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中国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在农业占相同甚至更高比例、而且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更低时,便也开始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见,从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中国其实已经达到了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那种“为时过早”的观点是不适当的。

事物也是在不断变化,当前的国际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也面临着挑战。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完成,农村人口占各国总人口的比例逐步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纳人各国社会保障的总体框架,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一般均在90%以上。然而,在众多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依然占国家总人口数的大部分,再加上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和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约束条件自身的限制,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非常有限。因此,如何解决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构建试和各国国情的、具有制度创新内涵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全球化经济与社会风险日趋凸显背景下的中心议题。

第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成为全球性趋势,据预测,到205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世界总人口的27%,而发展中国家将达到15%左右。所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已成为全球关注的一项课题。而中国面临的问题尤其严峻,因为2040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8%,老年人总数将达到3.97亿人,超过目前法国、德国、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

第二,经济全球化城为了推进各国现代化进程的催化剂,而由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的完成还有待时日,故大量农村劳动者难以在短时期内进人城正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传统的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又已日益不能发挥有效的保障功能,这就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的巨大“制度真空”。这一矛盾的冲突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无疑是一种潜在威胁。

第三,由于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念受到现代西方价值观念的严重冲击。以中国为例,如果中国长期历史发展进程积淀而形成的“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不能在一代又一代青少年中有效传承,自我中心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抑制的话,既会对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障制度带来严重的威胁,又会成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潜在威胁。

因此,国际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改革出现以下特点:一是发达国家在为农村老年劳动者解决基本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围绕帮助老年人拓展服务领域,为其建构重要的社会保障服务项目。如通过进一步完善交通设施、完善老年公寓服务设施,动员ngo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实施帮助老年人的行动计划,注重解决农村老年人交流与沟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籍及照顾性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年人口的生活孤独问题。这种种的措施都表明,对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应仅仅停留在物质帮助的阶段,精神上的帮助也应纳人其中;二是为了克服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国际劳工组织近年来发起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全球运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发展中国家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加快社会保障的扩面步伐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效。如南美通过实施征税养老保险计划,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已超过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人数的5%;印度实施由和州支持的全国养老保险计划,已为全国1/4的老年人提供养老金。这些数据表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改革思路及其政策实施效果,对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常值得我国借鉴;三是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各国都积极探索着适合的方式。首先是农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但将其运行良好的国家并不多见。因此更适合,并占主导地位的是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以拉丁美洲为例,通过对其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发展状况及其消除贫困的效果的了解,我们便可看出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所起的一定作用。

二、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1责任到位

国内外经验都表明,只由承担起责任,充当起主导的角色,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第一,应当担负起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制的责任。任何一项社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离不开相应的管理体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顺利发展更需要比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来推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管理长期存在着不合理问题,严重制约着其发展。应当从管理体制的内部构造与管理、基金运营及事务管理的分离、专款专用及专人监督等方面着手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现状的养老保障管理体制。

第二,应担负起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监管机制。任何制度的执行,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体制,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这主要是针对社保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在资金收缴的环节,要监管业务部门真正将符合条件的业务对象的经费如数收缴上来,同时根据例外情况,对相关业务对象实施经费减免;在资金运营环节,要监管业务部门将资金按规定比例投放到银行、债券、投资基金乃至股市。为确保资金的保值增殖,投资股市的比例应当严格限定,且尽可能由值得信赖的投资基金公司来运营。在资金发放环节,应监督业务部门将相关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监管机构还应监督主管部门和业务机构的管理费提取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贪污浪费或挤占娜用现象等等。为确保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殖,还有必要鼓励并推动媒体和其他机关实施监督,以弥补主导的监管机制的不足。    第三,应该负担起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财政责任。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就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而言,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缴费能力比较有限,因此,由出面,负担其国家对其的财政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适当压缩部分行政事业的支出,增加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以及部分国有资产等途径加大在农民养老保障上的财政支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仅仅依靠的财政补贴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长期下去会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利的。所以在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财政责任是应当从多方面寻求资金来源,力争取得双赢的局面。这会在下文的资金来源部分加以详细说明。

第四,应担负起加强宣传和道德建设的责任,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精神生活环境。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农民的养老保障,不仅需要经济上、物质上的保障,还需要精神上的慰籍。应当充分利用它的强制性,通过社会向人们灌输“尊老”、“孝道”等中国传统美德,使人们树立养老、爱老的美德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养老”环境,让农民得到一个真正的颐养天年的晚年。另外,还应担负起如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创建良好的适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等方面的责任。努里扮演好主导的角色,完成市场无法完成的任务,真正体现“国家保障”和行为”的核心。

2.政策的公平

我国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这在政策的公平性上就体现为失衡的天平。当初为了加快工业的发展,牺牲了一部分农业的利益,农村“剪刀差”就是一个例子。一方面国家从农户手中强制性地低价购人农产品,并且对农产品自由贸易进行严格管制;另一方面,农户又不得不在国家管制地生产资料市场以高价购进工业品,化肥、农药、机械、良种、燃油等,这些都是自然经济没法自己供给的必需品。这样农业的生产剩余就在农户“少得”和“多付”的价格“剪刀差”下,从农业“泵”人工业系统中。人为的低成本给工业部门带来很大的利润空间,同时农业的发展机会在长期以来的高耗下榨尽。正是这种牺牲农业的工业发展带来了“城乡二元经济”的现状,也由此引发了如今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二元发展。如今,工业化的发展已经到了一定程度,是否该是反哺农业的时候了呢?至少,在政策上,天平不应该再失衡,在社会保障上更该向农村倾斜一些,而不是80%的农民只享受10%的社保基金。

3.资金的来源

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资金来源问题无疑是关键性问题。上文已经提过光靠国家财政补贴是远远不够的,下面就来探讨一下一些比较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一,合法开辟财源。国外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税收,除了一般性的税收,还有农产品消费税,如希腊一些国家还有专项所得税附加等税收。另外,还有受保人之间缴费的互济,即将收缴上来的经费在不同保险缴费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我国目前正在不断减免农业税,20xx年3月,总理在作(工作报告》时说:“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将第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这虽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从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国家对农业的反哺,但如果可以把这部分农业税改为养老保障基金,应该可以发挥更大的优势,使农民从中受到更大的利益。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还可以防止一些人只顾眼前消费,不能自觉自愿地为老年进行足够的储蓄,而在年老时成为社会的负担。还有,建议征收设会保障税,以调整贫富差距,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

第二,征用土地农民的“土地换保障”。在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但这部分土地的转让费农民却只拿到了一部分。按照我国现行征地制度贵定,先把集体土地变为城市土地,然后通常按照拍卖的方式出让,基本上是按市场价格出让,形成的土地收益都是暴利。建议将大部分土地转让费归还农民,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充实个人养老账户,用于农村养老保障基金。

第三,允许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投资资本市场,以确保它的保值增值。农村养老保障基金也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它不仅具有累计性的特点,而且在支出上具有刚性增长的特点“因此,在管理这部分社保基金时要确保其保值与增值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保基金安全;二是要确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统一与财政专户管理虽然可以规避投资风险,但很难真正实现其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养老金最终要进人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已在世界各国形成了共识。事实上,世界上部分国家的养老金对股异扮资均占一定的比例。1997年,英国养老保险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为72%,美国为61%,日本为52%,澳大利亚、荷兰、瑞士分别为43% ,36% ,18%"目前,虽然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很多制度缺陷,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果养老金投资的范围仅局限于国债和存人银行,养老金就无法资本化。因此,国家应该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成熟,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建立养老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所必须的基本组织结构和基础设施,使养老基金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4.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及其政策的灵活性

中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还不可能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应有相应的灵活性,针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农村建立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发达地区由于城市化进程快,有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立一种如镇保的农民市民化保障制度作为过渡是比较明智的做法。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浦东的城镇化率在1996年为40.8% , 2000年达到54.4% , 20xx年预期达到71.9%。随着新区农村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加快,直接导致了对社会保障服务的需求放大,这给尚在建设中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带来了极大压力.针对这种情况.建立农民市民化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使其与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城市养老保障制度共同构成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一体化框架,为尽快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城乡一体化养老社会保障做好铺垫。而且,这三种保障体系建构的意义在于农民市民化社会养老保障作为城乡式社会保障体系的“阶梯”,将农村社会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有机地联系起来,构筑起相互转化的途径。农民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选择农民市民化社会养老保障,享受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东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借鉴浦东的这种模式,为早日完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做好准备。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是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城市化水平还很低,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还有待时日,因此,必然要采取与发达地区农村不同的策略。在欠发达地区及贫困地区农村,及地方更加必须发挥其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功能,必须承担队伍自我保护能力的特定老人群体提供养老保障,也就是要通过上文提到过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型养老金来进行。

在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8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更加重要与紧迫。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新农村的号召,“三农”问题从基础问题变成了首要问题,又从首要问题变成了党的工作的重中之重,可见,我党和对农村问题的日益重视,已将其置于更为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其中无疑也包括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协调合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的建立与完善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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