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社会分化进程和变迁趋向分析_农村研究论文

时间:2023-08-31 14:14:28 | 作者:无名

论农村社会分化进程和变迁趋向分析_农村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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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论农村社会分化进程和变迁趋向分析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分化;变迁;进程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正表现出阶段性质变的特征,突出表现在务农劳动力的加速减少和非农就业异地转移的增加,农户城市化倾向增强和土地保障功能凸现导致的兼业经营的普遍性、长期性,以及村庄社区之间发展的异质性和非均衡性。这种分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进入市场之初的产品选择,并且正以自我增强的趋势进一步发展着,一种全新的农村社会形态正在生成之中。各项政策的施行都必须主动顺应和推进这种质变的发生,推动农村社会的重构。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村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种结构性社会变迁,对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对的“三农”政策都正在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近年,我们对仪征、邗江、江都、宝应4个县、区的6个乡(镇)10个村进行了考察调研。本文利用调研资料对农村社会成员的职业分化、农户的分化和村庄社区的分化进行实证。

一、农村社会成员职业分化

1.农民职业的多样化。对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职业分化较早进行系统研究的是陆学艺先生,他认为农业户口的农民已分化为8个阶层。(陆学艺,20xx年)本研究参照陆先生的分类方法,并结合现阶段实际将农村劳动者分为3大类9种类型。数据表明,农民就业的非农化、多样化,使得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日趋复杂。

2.不同职业类型劳动者收入水平存在明显差异。从收入排序看,私营企业主高居第一,个体经营、兼业劳动者和农村知识分子分居第二、三、四位,外出务工劳动者列第五位,以村干部为主的乡村管理者居第六位,乡、村企业劳动者收入分居第七、第八位,农业劳动者年收入仅3473元,只及非农就业劳动者年收入的30.4%。wWw.meiword.cOM如果我们以不同职业劳动者收入的变异系数表示其市场风险程度,可以发现,在非农就业中,选择从事收入不确定性较高的个体经营等自主就业的劳动者收入水平明显高于选择从事收入稳定性较高的本地企业就业的劳动者。

3.年龄、性别和受教育水平是影响劳动者职业获得的重要因素。从劳动者个体特征来看,农业劳动者平均年龄为51.1岁,女性占近3/4,平均受教育年限为5.12年,务农劳动力高龄化、女性化和低教育水平的特征十分明显。非农就业劳动者平均年龄为37.5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25年,其中男性占62.4%。兼业劳动者平均年龄为45.03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67年,其中男性占65.6%。包括兼业,男性劳动力非农就业水平为84.7%,女性为53.4%。从表2不同年龄段男女劳动者非农就业水平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后新增的、50岁以下的男性劳动力基本实现非农就业,女性随着年龄的降低获得非农就业的机会与男性逐步接近。但女性非农就业只是在本村企业务工多于男性,而且,女性非农就业的劳动收入,只及男性的60%,表明女性与男性相比在就业地点、就业类别以及劳动报酬的获取上仍有一定的差别。

4.农村人口结构和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阶段性质的变化。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1)农村劳动力农业就业比重呈加速下降的趋势。农业就业比重从51~60岁年龄组的58.6%逐步降到21~30岁年龄组的4%,实际上在25岁以下新增劳动力中已经没有农业就业。51岁以上农业劳动者占整个农业劳动力的62.2%,这部分劳动力转移、变换职业的可能已经很小,可以预见10年以后农村农业劳动者总量和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都将会出现明显下降。(2)非农就业外出务工比重迅速增加。外出务工劳动力比重从51~60岁年龄组的3.8%上升到21~30岁年龄组的37.6%,25岁以下外出务工占48.6%。如果再加上青年人上学留城就业的因素,异地转移特别是城市就业已成为农村新增劳力就业的主要去向。(3)乡村人口结构正加速向老龄化转变。样本农户1~10岁组人口数为11~20岁组人口的60%、21~30岁组的40%,农村新增人口呈大幅度减少趋势。发达国家经济社会转型阶段农村人口减少、劳动力减少、务农劳动力减少的现象在苏中农村已有所表现,而且呈现出务农劳动力减少快于劳动力减少、劳动力减少快于人口减少的趋向。

二、农户的分化

1.农户收入水平的分化。从表3中可以看出不同收入组农户间人均收入差距较为显著。不同收入组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结构,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主要配置在农业,兼有外出务工和本地企业务工;中等收入家庭劳动力相对均衡分布于农业、外出务工和本地企业就业;高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则主要从事本地企业就业和个私经营。至于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差异,高收入农户本地企业务工劳动力年收入是低收入农户的1.52倍,外出务工劳动力年收入是2.13倍,而个私经营劳动力年收入为4.43倍。

高收入农户将较多的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于市场风险高、人力资本自我增强特征明显的个私经营和商品性农业。长期积累已形成了较强的把握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农户之间家庭成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分化带来了家庭收^水平的分化。

2.农户经营性质的分化。表4按照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结构将农户分为农业户、农业兼业户、非农兼业户和非农户四类,可以发现:(1)乡村农户的构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纯农户和农业兼业户在样本农户中只占极少数,非农兼业户和非农户已占到农户总数的90%以上。(2)农户人均收入水平与家庭成员非农就业水平呈正相关。有地非农户家庭人均收入是非农兼业户的1.46倍、农业兼业户的1.58倍、纯农户的5.46倍。农业兼业户家庭人均耕地是全体农户平均水平的3倍,但农业劳动人口人均也只有5.9亩,耕地规模偏小导致68.8%的家庭劳动力实现的农业收入只占家庭总收入的49.6%,务农比较收益低在家庭内部也有所表现。(3)非农户中无地农户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有地农户,即使剔除农业收入后仍有一定的差距。

样本农户中除无地农户外所有农户家庭都在耕种一定数量的耕地并获得农业收入,处于兼业经营状态。从表5中可见,多数农户对现行农户承包、30年不变的农地政策是认同的,但仍有38.5%的农户认为现行土地政策不合理,并且绝大多数认为应该按家庭人口变化重新分配土地,其中农业结构调整较为成功、单位土地收益较高的商品性农业村认为现行土地政策不合理、需要重新分配的达到50%,说明土地收益越高,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要求越强。回答不愿意将耕地永久转让他人的农户占63.1%,对是否愿意扩大或减少耕地规模、回答无所谓的农户占47.7%,想扩大的占24%,看政策和市场行情而定的占7.8%,想缩小的只有3.4%。总体上看,大多数农户对现行农地政策是认同的,并希望保有自己的一份农地。

3.农户的城镇化。农户的城镇化是现阶段农户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样本农户住房可分为四种类型,农村楼房、城镇有房户占样本农户总数的7.9%,农村平房、城镇有房户占6.5%,农村楼房户占42.5%,农村平房户占43%。样本农户中城镇有房户占14.5%,这部分农户家庭或家庭部分人口已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已成为事实上的城镇居民。如果我们把农户城镇有房理解为农户的主动城镇化,实际上还存在一种被动的城镇化,这就是失地农户,除去其中两户城镇有房户,样本农户有35户、占16.4%,从家庭经营性质和家庭成员职业构成上看,这类农户也已融入了城镇。以上两者合计有30%以上的农户具备了城镇化的条件。调查数据还反映出农户的建房意愿有所下降。原因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迁移的加快,人们的住房消费理念正在发生变化。有n户居民准备近期在城镇买房,31户城镇有房居民回答农村住房如何处置时,20户准备留给老人住,8户回答空关着,只有3户准备卖掉。

三、村庄社区的分化

1.村庄的分类。我们选用劳动力就业结构、村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三个指标来考察或区分农村社区的分化。

根据调查资料,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我们可以将这10个村归为四类,即工业村、商品性农业村、外出务工村、资源依赖型村庄。第一类:工业村。农村社会成员就业以本地非农就业为主,一般在80%左右,农业就业、外出务工比重较低;村庄工业较为发达,具有一定数量的规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并吸纳了部分外来劳动力就业;农民收入水平较高。

第二类:商品性农业村。农业就业在20%左右,本地非农就业50%左右,外出务工30%左右;村庄工业发展一般,农业结构调整及相关产业发展较有特色;农民收入水平较高。

第三类:外出务工村。农民就业以外出务工为主,占50%左右;农业生产基础较好,村庄工业不发达;农民收入水平中等。

第四类:资源依赖型村庄。农民就业以本乡村非农和兼业为主;农业生产条件较差,经济主要是自然资源的开采及相关产业,家庭作坊工业具有一定的基础,乡村集贸市场较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

2.村庄之间居民收入差异产生的原因。表8根据样本农户调查资料对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进行fei-ranis分解,以观察不同收入来源对收入差距的贡献。样本农户人均收入基尼系数为0.293,人均农业收入、外出务工收入、本地企业务工收入分项基尼系数均小于总体基尼系数,对收入差距表现出一定的收敛作用。个私经营收入基尼系数高达0.54,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为69.8%,是促使农户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子。观察村际之间的收入差距,个私经营收入基尼系数明显大于总体基尼系数,对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为53.3%。但与全体样本农户不同的是村际本地企业务工收入基尼系数远大于总体基尼系数,对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为32.8%,成为促使村际人均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影响因素。

3.农村村庄社区分化的原因。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各个村庄的发展状况差别不大。随着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深入,开始了各地农村自主发展的过程,由于初始选择道路的不同,发展的结果也就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初始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村庄的自然资源禀赋和历史人文条件。

一种是工业村。这类村庄一般紧邻城、镇,以杭集镇的新生、龙王村为代表。杭集镇地处扬州市近郊,人多地少,农业自然生产条件较差,历史上形成了务工经商的传统,是我国最早的牙刷生产区之一。农村改革后,杭集镇以个私经济为主要成分的牙刷生产得到恢复,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专业化的业务分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的积累,他们又逐渐将生产领域拓展到旅游用品、卫生日用品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规模也越做越大,形成了大中小企业、配套产业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产生了明显的产业集聚效应。

一种是商品性农业村。江都丁伙镇的新杭村、李丰村是这一类的代表。江都农民历史上有种植花木的传统,乡镇工业、建筑业基础也较好,农民市场意识较强。花术种植从1980年后起步,生产逐步扩大,20xx年花木种植面积已占耕地面积的50%左右,形成了家家户户种植苗木的格局。在推销花木的过程中,他们又逐渐将经营拓展到绿化施工、养护等领域,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并带动了种苗、肥料、运输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

三是外出务工村。以朴席的双桥、柳堡的建设、柳堡村为代表。这类村庄一般是传统的农业区,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在改革初期,以农业结构调整为主。但随着我国农产品供给问题基本解决,农业投入效益开始下降,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寻找新的出路,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工业、服务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为他们走出乡村就业提供了契机。朴席双桥村农民历史上有在扬州澡堂里擦背的经历,他们由扬州到全国各地,打响了“扬州擦背”的品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城市为单元的行业自治组织,部分成员成为劳务中介,有的向承包浴室乃至自办浴室发展。

四是资源依赖型村庄。以仪征月塘的东风、乌山村为代表。月塘乡地处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条件不是很好,但有砂石资源,改革开放以后有砂石资源的村先后办起了砂石工厂,产生出一批专门挑拣球石、花石、石英石的队伍,有些精明的农户办起了家庭磨石加工作坊,乡里兴办了砂石转运场、雨花石交易市场,砂石产业成为月塘的支柱产业。但由于劳动力多以挖砂、采矿等体力劳动为主,加之砂石资源加工增值空间小,农民收入水平并不高。随着优质砂矿资源的逐步减少,发展受到限制。近年来月塘乡村也在努力引进外地企业。组织劳务输出,但收效不大,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仍较低。

综合,可以发现,对村庄发展而言,进入市场之初的产品选择决定了村民与市场关系的走向。“分工受制于市场范围”,市场范围不仅包括辐射半径的大小、辐射人口的多少,更关键的是市场产品的成长性、关联性和可替代性。初始选择商品性农业和工业的村庄,市场发展空间大,产业关联性、延伸性强,资本积累环节多、水平高,产业发展具有自我增强机制,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强。那些选择自然资源开发为主的村庄,产业链条短,市场空间小,甚至不可持续。至于那些以劳务输出为主的村庄,主要劳动力的外出对农业和村庄的发展是不利的。

四、主要结论

1.农村社会的基础结构正在发生阶段性质的变化。农村社会成员就业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非农为主,均质性的农民已经分化为职业、收入明显不同的若干群体。年龄、性别、受教育水平等个体特征对劳动者的职业和收入起着重要作用,劳动者个体的风险偏好对就业取向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决定着劳动者之间收入差异的发展走势。严格的生育制度和新增劳动力就业的非农化、城市化,正明显地改变着农村的人口结构和劳动力就业结构,农村人口减少、劳动力减少、务农劳动力加速减少的趋势开始显现。这种阶段性质的变化,为破解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人地紧张关系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契机。但正如孟德拉斯在其著《农民的终结》中所指出的,农村人口外流是农业进步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农村人口外流也会带来外流地区的衰落。有流动无发展的农村“空心化”应是我们努力避免的。

2.农户的城市化倾向和兼业化倾向明显增强。农户分化主要表现为农户收入水平的分化、农户经营性质的分化和农户的城镇化。高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个私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等自主经营就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能力方面已经积累起明显的优势。样本农户中已有15%左右的农户在城镇有房、在城镇生活和工作,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加快,农村居民在农村建房的愿望已大为下降。乡村农户的构成性质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非农兼业户、非农户已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农户分化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农地集中,除失地农户外绝大多数农户都在兼营农业,并希望保有自己的一份农地,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进一步增强,农户兼业现象将会长期存在,如何消解兼业农业对我国农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应成为政策治理的重点。

3.村庄社区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并质性和非均衡性发展格局。就全体样本农户而言,收入差距主要是个私经营收入差距的贡献,但村际居民收入差距除个私经营收入外,本地企业务工收入也有相当的贡献,村庄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劳动者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的差异。村庄在进入市场之初的产品选择是村庄之间发展差异的成因,并决定了村民与市场关系的走向。按照路径依赖理论的解释,这种村庄社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将会进一步增强,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部分村庄正发展成为城镇或其一部分,部分村庄社区正在进一步“农耕化”,这势必对未来农村社会形态变化产生深刻影响。

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一个渐进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期间不同发展阶段农村社会有着不同的构成基础、表现形态,也需要不同的治理政策。经过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变迁,农村劳动者之间、农户之间和农村社区之间已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而且这种分化、这种异质性正以自我增强的趋势进一步发展,一种全新的农村社会形态正在生成之中,我们正处在一个阶段性质变的突破口。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农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施行都必须主动顺应和推进这种质变的发生,推动农民、农户、农村社区的分化沿着良性的轨道继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重构。

第二篇 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法律保障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在其试行中暴露出诸多关于资金安全的问题,,而资金的安全是新农保制度得以贯彻的物质基础。论文重点了新农保资金筹集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相应的法理阐述和制度剖析,提出了对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以期能对新农保资金筹集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实现从源头上保障这一制度的安全运行。

论文关键词:新农保  资金筹集  法律保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新兴的惠农政策,在其自20xx年试行以来正在逐步完善,但随着制度的试行,也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而资金作为新农保制度推行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资金筹集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的落幕,新农保制度试行中的资金困难问题凸显,也对新农保资金筹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新农保制度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机遇期,在试行中取得了成效,但应该更多的关注相关的问题,才能使这一制度取得长足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针对新农保资金筹集中暴露的问题从法律的高度予以,并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使新农保成为老年农民的一项真正的生活保障。

一、新农保制度及新农保资金的法律属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由个人、集体、按~定比例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为解决农村农民劳动者在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成果,依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日前处于试点阶段,预计到20xx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面覆盖。wwW.meiword.cOm

新农保资金属于由国家调动、分配和使用的财政资金,是为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而筹集的财力资源,因此其在筹集和分配手段上具有法制性、福利性和保值增值性的特点。

首先,新农保资金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补贴和个人缴费三部分筹集而成,各自所承担的经费比例都有法律文件的明文规定。新农保资金的管理、运营和支付各环节也都依据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贪污。从新农保资金的各个流程都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一系列农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制度,以约束新农保资金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保障资金的安全。

其次,新农保资金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筹集,是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物质基础之一。新农保制度是国家为了改善农民生活、确保农民”老有所养”而依法建立的一种优惠政策,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资金使用及投资方面均具备典型的公益色彩。

再次,新农保资金财政资金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它与国家财政、资本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资金是新农保制度的基础,资金无法保值增值,新农保制度就缺乏安全保障。而养老保险资金具有给付周期长的典型特点,因此保障资金的安全,使其不受人口结构变化、物价变动、通货膨胀等影响是首要之义。因此,有必要对新农保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管。

二、新农保资金筹集的法律现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调研结果显示:在试点过程中,部分地区”重发放,轻参保”。截止20xx年2月底,全国各试点地区参保缴费人员共3915万,仅占适龄参保人员的50%。此外,据统计20xx年2月,有五个省十个试点县由于发放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没能按时发放养老金。以上数据表明新农保资金筹集制度尚不完善,不足以应对新农保制度的现实需要。

1、资金筹集的法律滞后

沿袭了我国”先运行,后立法”的惯例,新农保制度的试点也只是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下推行的,因此针对资金的筹集只有这一文件作出了专门性的规定。相对的法律位阶的过低导致了推行的难度,而《社会保险法》关于新农保资金筹集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并没有对相应的责任主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2、地方配套资金不足

在的强力推行下,财政补贴资金能得到保障。但是针对中西部地区而言,省级以下的补贴在制度试行和推广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则难以保证,尤其是后续的长期保障。财力充沛的东部地区的配套资金基本可以保障,但在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可支配财力少,基层财政资金紧张,但同时需要承担多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分配到新农保制度的配套资金也就难以按照规定指标落实,容易出现无法到位和被挪作他用的情况。

资金来源问题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资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首要环节。在任何公共养老保险模式中均应处于主导地位,专项财政资金的亏空必然导致新农保制度的资金危机。而针对基层财政补贴的缺失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和惩罚机制,也为基层逃避集体补贴留下了法律漏洞。

3、农民持续参保意愿不足

我国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教训表明,如何长期维持农民的参保意愿是一直未能妥善解决的难题。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是商业性农村保险,凡属自愿保险都必然面临这一难题对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言,则更是如此。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生存环境的限制,农民更重视眼前利益。尤其是年轻人对长期性养老保险的兴趣和热情普遍很低,对新农保制度是否维持长期缴费意愿有很大不确定性,即使参保,中途退保的可能性也很大。对于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担心,对管理绩效、服务方式的评价,对新农保制度的信任和信心指数等,都会严重影响农民的参保意愿。

三、新农保资金筹集的法律保障

新农保制度设计中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建立各项财政补贴机制,构建普惠式的农民养老金制度。在我国,农村公益保险尚未建立应有的长效筹资机制,没有长期筹资规划,同时缺失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 1、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资金来源渠道

要重视立法的作用,立法不能脱离实际,要制定出实用的法律。中国目前正着力构建法治社会,在依法治国精神和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是维持市场经济有效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生活稳定的良方。特别是在新农保资金安全立法方面,我国基本还处于一片空白,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各主体地位和权责、资金来源等问题都缺少法律规范。

在立法上,应明确各项资金来源的渠道,实行专款专用,不乱挪用,不乱摊派,增加和省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新农保资金的投入和对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救济的力度。从公共财政理论,的财力主要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新农保制度作为一项关系到全体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其政策落实是财政的重要职责。当今世界相当多国家将尤其是高层,作为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投入来源的主体。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行惠农政策的背景下,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新农保制度的稳健运行是有必要的,应该专门针对其资金筹措制度作出具体的规范,明确对应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机制。

2、明确政法财政预算支持的主体责任

要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新农保资金筹集制度,就必须明确财政资金的地位和用途。新农保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是的财政性资金,同时以农村的集体筹资作为补充。由和地方负责提供的资金部分应由财政部门做出专门的支出预算,直接提供给新农保制度。社会保障是的一项职能,也是一种满足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是公共财政性质和职能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作为农村社会保险的创建人应履行必要的国家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来确保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义务来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经济基础。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明确新农保资金由财政预算拨款,以法律的形式定位各级的责任。基于社会保险主导的特色,因此中首先就要明确筹集资金的问题,也就是对新农保给予何种财政支持。而这种支持要通过财政拨款来实现,进而就要对财政预算的流程加以明确。

3、保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目前利用再分配,平衡地区问经济发展差距,弥补乡镇财政缺口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不是”劫富济贫”,不是简单的将一部分人的钱通过国家给另一部分人,需要法律、政策等手段加以严格的约束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法》,缺乏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体系,因此,制定出一部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明确间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决策、协调、分配、监管等工作机制和程序是当前完善和保障转移支付的首要任务。

具体而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明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分配依据。除需要保密的资金外,定期公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用途和使用方式,明确间支出责任划分。对属于事权的项目,由财政全额负担,地方无需承担,对属于与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配套规则,对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按地方实绩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以鼓励地方新农保工作的推行。

同时,应加大对困难省份和弱势群体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在增加对”社会弱者”支出的基础上,依法针对特定地区和人群制订相关标准并依法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鉴于各省内发展的不平衡,省级也要加大本省内的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努力实现省内不同地区新农保发展的均衡化,增强对省内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

4、发挥非组织在资金筹集中的作用

在社会保障新农保资金筹集中应承担主导责任,但新农保制度要取得长足发展就要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不能由国家或包办,而要兼顾个人责任,适度引入市场机制和民间力量,以适度分担责任。充分发挥非组织在民间的号召力,通过自身活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非组织具有的法律地位,是公益性法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其核准登记的活动范畴则可以成为筹集新农保资金的有效途径。在今后我国制定非组织法律法规时,可以将定期通过自身活动筹资并按比例向新农保资金捐赠作为对非组织设立或政策扶持作为必要条件,这也是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社会化的体现,尤其对于贫困落后地区的资金来源意义重大。在《社会保险法》中也规定了对于资助新农保制度的捐款等予以税收优惠,以此提供一个优良的捐资集资助新农保的投资环境,保护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5、强化宣传督导机制

财政支持新农保制度,会给农民输送一个国家信用的,可以给受保障人带来很强的心理安慰、使人们感到更加安全、易于建立更加稳定的心理预期。在保障国家和财力支持的同时,应该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力度,保证农民参保积极性和持续性。

随着一项新政策的推行,不可避免的会暴露其缺失之处,而我国新农保资金安全的种种问题都与缺乏法律的硬性规定和相应的强制性保障有关。因此制定合理而细化的法律法规以制约各级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保障投入到位是我国加快新农保相关立法的首要任务。宏观惠农政策加上配套的法律规程作为保障,才能真正实现新农保惠农的基本精神。

第三篇 试析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新农村建设的推行与农村社会工作的提出,具有共同的社会基质,暗含了两者之间的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如何发挥两者优势,弥补两者不足,真正实现他们互惠共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社会工作  不可替代性  互补性

20xx年,召开了十六届五中全会,并在会上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提出了要建设新农村。会议认为。建设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20xx年,提出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社会工作也由教育研究阶段步入制度性建设阶段.农村社会工作也以此为契机获得了长足发展。比较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工作,两者在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建设社区文化、改善村民关系方面有许多共通之处,如农村社会工作中倡导及社会政策的改变与新农村建设的管理、农村社会工作中的社区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或生活宽裕、农村社会工作中社区教育和社区卫生项目与新农村建设的村容整洁和乡风文明等都有相似之处。既如此,国家在推行新农村建设时为什么还要提倡农村社会工作,在开展农村社会工作时为何要实施新农村建设?笔者将从历史审视、现实比较和未来指向三个时间维度来两者的共同基质、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

一、历史:两者产生于共同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使其具有可比性

建设新农村的提出并不是突然非理性的行为,是基于历史农村改革与建设的先例和社会大环境所发生的新变化、新情况而缜密论证的产物。WWw.meiword.CoM同样,农村社会工作的研究与推行并不是一朝一夕实现的,是经过长期历史上传统社会工作和我国特色相结合的实践产物。审视历史农村建设与改革进程,两者的产生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

历史实践证明,任何一项社会发展战略的提出和专业手法的运用都依赖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前、地主占有土地,他们赶走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即农民),然后把土地租佃给这些无地农民,由农民自行开发与耕种,缴纳地租。在长达二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农业生产所有制虽然没有发生改变,但在不同的时期也出现了许多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制度颁布,如北宋时期的王安石针对土地大势兼并阻碍经济发展的社会背景,提出了运用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等措施来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虽然农业社会也不乏贫困和社会问题,便是人们主要是靠家庭、家族和新朋好友来解决问题,这种低度分化和低流动性不可能育化出现代社会工作。时期,我国内忧外患,中国农业社会极度衰落凋零,一批有识之士希望通过乡村建设来救治中国社会。其中,乡村建设中的许多探索与新农村建设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基本内核上却有相通之处,如梁漱溟的文化建设和晏阳初的“四大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的乡风文明、培育新型农民相似。同样,一批学者也在这一时期探索农村社会工作即农村社会调查,李景汉带领组织25名学生对黑山扈村21个家庭进行了调查并撰文《北平效外之乡村家庭调查》。乡村建设由于有费孝通等批社会学家的参与,也是我国特色农村社会工作的萌芽时期。建国以后至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不过,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却违背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农村发展出现停滞甚至走向倒退,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此时也完全处于空白。改革开放以后,在全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单位制社会解体和碎片化社会的逐渐形成,农村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加之,农村基础设施毁损严重、乡风衰落、卫生条件差、村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等现象的出现,极大的干扰了农业生产发展。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党和推行新农村的建设,并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五个具体目标,协调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期,农村社会工作者们也从农村社区贫困人口、残疾人群、老年人群体和有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等进行专业社会工作介入,更是从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社区文化建设、参与社区治理等方面出发开展社区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和谐发展。

可以说,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和农村社会工作的推行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是共同社会背景的产物和历史实践经验的呼唤。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运用不同的手法作用于同一领域以期达到共同的目标。基于此,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才具有可比较性,才能出他们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二、现实对比:实践过程中的差异。使两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

虽然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都是时代的产物,也都是出于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两者仅从字面上就能发现很明显的差异,如新农村建设属于用语、而农村社会工作属于专业术语;新农村建设强调建设、农村社会工作强调社会工作等。实际上,根据近几年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两者在实施主体、形式和方式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差异表现一:实施主体的性或非性。实施主体是某一政策、方案或项目提出并推动的个人、组织或团体,有别于参与主体或建设主体。毋庸置疑,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参与主体都是农民。但是,两者在实施主体上有很大的差异。建设新农村由推动实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并全力推进,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具有时代性、全面性、动态性、差异性和长期性的特征。而农村社会工作是由学术团体、民间机构组织运作,按照项目通过学术研究、民间实验的形式推进,具有非性、典型性、深入性等特征。

差异表现二、实践形式的“外推性”或“内生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奉行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策略,在资源分配、政策制度支持方面都始终倾向城市,使得相当部分农村基础建设薄弱,发展资源匮乏,进而村民自治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外部支持、推动以及国家基于现代化努力同时以不能不依赖科层运作体系及其工作机制而强制性介入是完全必要的。新农村建设正是这种“白上而下”外部性推动的形式。然而,农村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分支,是以农村社区基本情况的扎实调研为前提,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以驻村为主要形式,运用个案、小组、社区及社工行政等专业手法深入全面的推动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正是这种以调研为前提、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手法,决定了农村社会工作的工作方向直接与农村、农民息息相关,具有内生性和自下而上的特点。

差异表现三、实践方法的分类指导或灵活探索。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就是同一个地区内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差距不小,所以新农村建设不可能全国都一个模式。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方法上必须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模式,不搞一刀切,而是采取分类指导,即按照大中城市郊区、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人多地少地区、中西部人少地多地区等四大类区制定不同的政策指导新农村建设。相比较而言,专业社会工作是西方国家的产物,农村社会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性社会工作,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借鉴,尚属于探索时期。目前,在我国内陆开展的农村社会工作又多以项目的形式出现,使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通过以上,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在实施主体、实践形式和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彼此互有优势与劣势。如新农村建设的性和外推性,使在实践过程中具有充足的资源供给和制度保障,在分类指导的策略下能够对不同地区深入全面的进行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建设,但却使农村主体性地位缺失,农民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存在急躁冒进和孤立片面的倾向等问题。农村社会工作的非性和内生性,能够充分考虑农民的需求,极大的激发了农民参与建设的热情发挥他们主体性的作用,带动农民挖掘自有资源和农村社区资源,但由于自有资源的有限性和本身处于探索阶段,不能长期、全面的推动我国农村社区的发展。因此,两者并不能相互替代。

有些学者认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的差异正是由于两者不同的发展理念、动员组织方式和目标而产生的,所以依据库恩的范式提法则两者具有不可通约性,两者不能比较、交流与契合。但是,库恩强调指出,不可通约性并不必然等于不可比较性,两个不可通约性理论不仅是可以比较的,还是可以部分交流的。因此,对比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差异性所产生的优缺点,如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主体性地位缺失而农村社会工作中充分发挥农村主体性作用、新农村建设充足的资源和农村社会工作的资源有限性,两者实际上在推动农村发展的功能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三、未来指向: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互惠共生

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在性质上有差异,但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若能发挥两者的优势、弥补他们的不足,将在很大程度加快新农村的建设步伐。而将两者结合起来,实现他们的互惠共生将是彼此扬长避短的最佳方式。互惠共生是共生体共生的行为方式之一,也是共生体的最终努力方向,能够产生新的能量并保证共生主体的性,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方式。共生包括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三个基本要素。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实施主体就属于共生主体、即和民间机构(或学术团体):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乡风衰落、卫生条件差是两者共生的宏观环境:互惠共生将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共生的基本形式。在共生主体存在,共生环境具备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两者的互惠共生和有效结合将是未来农村建设与和谐的努力方向。

制度内整合现有资源,实现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会工作的契合性关系。国家在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同时,提倡建立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两者并不相矛盾,却为两者的契合创造了许多条件。一方面,农村社会工作配合做好新农村建设。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农村硬件、软件的建设,使农村环境发生急骤变迁,相应滋生出某些社会问题。社会工作应充分利用专业敏感性,发挥专业优势,加大介入农村社区力度,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解决和预防敏感社会现象的发生,配合做好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利用现有条件有效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例如,在推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为了使软件不滞后于硬件的发展,提出并施行了大学生村官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农村服务。据统计,20xx年大学生村官有十三万以上,涉及了理工科、文科等诸多专业。其实,整合现有资源,要求怀有服务农村社区热情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大学生到基层农村服务,可以更有效的发挥大学生村官政策。特别是,可以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到农村工作的扶持力度,实现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契合性发展。

制度外培育社会组织,通过购买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实现两者的合作性关系。购买农村社会工作服务指的是或机构出资金,下达任务,定期评估,但决不直接参与或插手服务;社会组织按的要求提供农村社会工作服务,接受或机构的评估,同时还用高质量的工作来争取下一年度拨款。社会组织是社会工作的重要载体和依托,而其发展受到资金的困扰。可以通过购买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组织并缓解其发展经费,利用专业社工手法解决或预防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带来的社会性问题,最终实现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性、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契合性关系。

第四篇 试论劳动力流动视角下的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在农村改革进入到农村社会结构调整的新阶段后,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结构解构的速度加快。近几十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出农村,更是加速着这一解构过程。从劳动力流动的视角,用经济学的方法,考察农村从乡土中国的差序社会结构格局向现代社会团体社会结构格局的转变过程。并对未来中国农村社会结构格局的发展做出合理展望。

论文关键词:社会结构;变迁;劳动力流动;农村

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是在中国传统的重伦理人情轻物质利益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呈现出一种差序的格局。所谓的差序格局即为: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不一定是相同的…。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大。传统的中国农村就是以家庭,或者是扩大了的家庭(家族)家乡为基础,从事自己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家族的关系是以血缘为基础的,虽然有时候这种血缘关系非常的疏远。同乡关系则是一种地缘关系,由于居住于同一个地方,具有相同相近的行为方式、风俗习惯而结成的关系。无论是血缘关系,还是地缘关系,都是呈现出差序格局,即由近及远,由亲而疏。

而西方社会则呈现出一种“团体格局”的社会结构模式。这是一种以个人为社会之基本单位的结构模式。团体格局强调权利义务关系,突出规则和制度,特别是正式的成文的规则和制度。自16世纪起,西方国家通过革命建专起资产阶级的制度,包括以市场和价格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以权利义务、自南为基础的制度。几个世纪的发展,使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的社会结构发展的比较成熟。WWw.meiword.Com

中西方社会结构格局的相同点在于每种社会结构都是长期的、历史的发展过程;都是适应当时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发展的结果。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业传统,所以发展成注重权利义务,规则契约和制度的团体社会格局模式。中国却是一个农业国家,所以发展成为重伦理人情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模式。无可否认的是,这两种社会格局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各自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当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社会结构越来越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农村地区,种种迹象表明着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开始解体,现代社会的团体格局结构模式正在建立。由于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社会结构存在久远,它的解构需要强大的推动力。当然,这个推动力已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将推动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

一、劳动力流动对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影响

舒尔茨认为,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可称为传统农业。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不仅农业生产技术长期不变,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基本不变。农村的社会结构发展呈现出一种被“锁定”状态,这是乡土中国最显著的社会结构格局特征。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来打破这种状态,推动农村的社会结构改进升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劳动力流动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要素在农村劳动力流出后将会重新流转。现阶段农民离开土地后,在保留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将土地有偿或无偿归还或暂时归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进行规模化经营。从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中国土地制度现状讲,这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应该引导土地朝这个方向流转。也可以暂时由他人代管,按各自的贡献分配土地收入。无论何种方式,都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当家庭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后,土地的劳动投入减少,势必会以资本和技术替代之,这有利于土地的单位劳动报酬率提高。不仅提高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报酬率;也提高了劳动力的单位报酬率。有利于农民家庭收入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改善。此外,能够留在农村,从事土地的规模承包经营的农民,必是富有农业的生产技术和经验,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化经营模式。他们的生产经营,有力推动农村的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劳动力流动对农民收入水平的影响

劳动力流动对农村收入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是外出人员带回的工资或者是汇款。其中的一部分资金必然会投入到农业中去,或者是农村中的第三产业,这在整体上必然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有学者对有外出打工的样本户调查访问发现,外出劳动者每年人均带回6476.92元,这部分现今大多用于改善生活的开支和农业投资上。二是,由于外出,使得农村的劳动人口减少,劳动人口数量的减少势必以资本和技术来替代,这样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资本化科技化水平,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留守农民的收入水平。

(三)劳动力流动对农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中国现行的农村治理结构模式是在乡镇党委指导下的村民自治。然而,实际上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却是乡镇任命的。由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及思想水平的提高,农民开始对乡村抱有越来越高的热情。随着参与率的提高,他们开始要求农村治理的话语权,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根据周大鸣在江西所做的田野调查表明:外出务工者影响着农村的结构。外出务工对乡村的影响,主要通过村民的选举。村民多倾向于接受能致富会赚钱的村长和书记,如果他们没有外出的经历,没有致富的经验,就很难赢得村民的信赖。在农村劳动力流动过程中,一大批富有现代经济意识的农村精英脱颖而出。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人际关系,能够影响、带动农村的发展。

(四)劳动力流动对农民的非农化和农村社会分化的影响

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后,只有很少的部分回流到农村,根据学者的研究,回流的比例并不大,如在江苏省北部,回流数量占迁移总数的1/4。白南生通过对农业大省安徽和四川两省的调查发现回流人数占外出和曾经外出劳动力的28.5%。绝大部分务工者留在或者暂时留在城市,使得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村中的人口数量逐渐减少。外出务工人员回流到农村后,他们更愿意从事非农的产业。这都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集中以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出后,农村的社会阶层就处在不断分化的不稳定的过程中。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城乡劳动力流动的深度发展,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组合将更加剧烈。

二、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经济学

中国农村现代化过程,从根本上讲,就是…个从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向团体格局社会格局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乡土中国的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建立起的社会关系转向以物质利益为基础的职业的关系——业缘的关系。业缘关系的确立不再依靠传统的人际交往方式,依靠的是正式的规则和制度。通过规范的经济规则、契约和制度来实现个人与经济社会联系。在经济社会中,正式的有效的规则和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人际交往的成本。传统的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存在却同于狭小的血缘和地缘之间。 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要求有充分的信息。但是,信息的获得是要付出成本的。传统农村信息的获得仅靠熟人,基本上没有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这也造成了信息供需双方的不对称。市场的交易出现极大的不信用,造成信息成本的二次附加。信息的不完备使得契约的签汀存在欺诈的陷阱,农村的信用状况总体水平不高。但是,毕竟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开始向团体格局的社会格局转变,从血缘、地缘开始向以利益为核心的业缘关系的转变。转变的过程,也就是社会的基本物质利益的经济制度和平等的社会制度建立的过程。

相比于城市,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优化具有更多的困难。在尊奉人际关系的农村社会,正式的丰十会规格和制度难以真正的实行下去。农村的社会结构变迁出城乡“固化”状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开始从生产组织制度方面打破这种状态。但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措施,因为农村依旧是农村,农村的封闭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真正使农村社会结构从根本上发生改变的,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

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允许,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动。他们在城市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去寻找工作。这就突破了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因职业联系而存在的业缘关系开始发展起来。他们通过的职业宣传、用工厂家的招工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寻找工作,不再依靠熟人关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不仅仅增加了农民的收人,更多的是为农村带来观念和发展的思想。通过城乡之间的交流,现代化的追求物质利益的市场、职业观念开始影响农村。

中国的农村在保持差序社会结构格局的同时,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使这种传统的乡土社会格局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巨大的结构性变迁。纵观整个农村社会,从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更像一种混合的结构模式。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基于职业的联系关系要比血缘关系强得多。当中西部的农民流转到东部沿海地区时候,中西部的农村社会结构也将随之改变。可以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对于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的社会结构变迁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展望

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推动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出,有效地缓解了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升级;也从根本推动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变革。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所得的收入高于农村务农的收人,所以外出务工对农民来说是一个理性的选择。然而,农村并没有和农民同步发展,农民是富裕了,农村依旧相对贫困。在一个可以预期的未来,当剩余劳动力流出殆尽的时候,农村社会又能凭借什么因素发展?

如何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恐怕要从制度上找其破解方法。农民基于经济利益外出务工,完全符合经济学上经济人的假设。对于农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成为拉动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源泉。但对于农村来讲,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中国农村的制度变迁,也基本上属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相对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对于农村的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的效率,是值得思考的。农村的真正发展,需要有~个对农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制度的存在。

农村的制度变迁,是有阶段性的,也是具体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对于农民的脱贫致富,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前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当农民流出达到一定规模时候,应适时调整农村土地关系,恢复其作为生产要素本功能,把土地使用权推向市场,让土地在市场的资源配置中最大限度追求自己的报酬。第二,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发展农村的适度规模经营,允许农业的工场化经营和农业经营者、农业工人的存在。第三,在继续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出,农村劳动力得以流动的关键是积极培植和发育农村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能够顺畅流动。最为重要的一点,应该为农村社会提供一个完善的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

规范的、完善的组织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就是一个制度的扬弃过程。原有的、不规范的、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制度应被废除,规范的,完善的社会制度逐步地被建立健全。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逐步瓦解,现代社会的团体格局逐步的确立。总之,通过改造中国的传统社会,建立一个真正的富裕、文明、现代的新农村。当前,中国的农村社会结构尚处在转轨阶段,即由差序格局向团体格局转变过程中。农村劳动力流动加快,社会阶层处在分化组合之中。这是社会转型期无法回避的现象。良好的规则制度是促进农村神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保障。

第五篇 试论农村社会交换模式和结果的伦理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社会交换是理性人为了满足自身的基本需求而同他人进行互惠的、交换性的互动.农村社会交换是研究农村社会关系的一个视角,应该说农村交换中会涉及一些伦理问题,主要是农村社会交换的模式、结果中涉及的伦理问题,对农村社会交换模式应进行伦理选择,对农村社会交换结果应进行互惠考量,以求得对农村社会交换中存在的伦理问题进行思考.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交换;模式;互惠

农村社会交换是研究农村社会关系的一个视角,“社会交换,,是当别人作出报答性反应就发生,当别人不再作出报答性反应就停止的行动。这里我们从农村社会交换的模式、结果方面探讨农村交换中涉及的伦理问题。

一、农村社会交换模式的伦理选择

交换行为的发生和实现是通过交换模式来实现的,因此农村社会交换模式的理性选择就很自然地构成了对交换行为的正义性评价和规范的内容。交换模式的伦理性选择是农村社会交换的重要维度。我们根据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范围,将乡村社会交换分为网络换和非网络换。网络性社会交换指的是发生在社会关系网络内部的交换,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包括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等,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这些关系是按照“差序格局”构成一个同心圆式的网络。非网络性社会交换是指发生于上述“差序格局”网络内部与外部之间的交换,即陌生人之间的交换。这两种交换由于交换双方的关系不同,具有不同的交换模式和伦理意义。

1.网络换的特殊主义与非网络换的普遍主义。wwW.meiword.COm网络换基本特征就是建立在熟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正如费先生所言,“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乡土社会中的信任是“差序”的,在同心圆式的网络中,每个人的位置是固定的,相应地具有不同的信任程度。网络换正是依据信任程度具有个别性、选择性和特殊性。对于不同的对象或者买卖公平或者给多取少甚至分文不取。可见,网络换是特殊主义的交换模式:非网络换则突破了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网络范围,因而交换不存在“熟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可见,非网络换是普遍主义的交换模式。

2.网络换的人情原则与非网络换的经济原则。在网络换这种交换模式中,赊欠是常有的事,往往是何时有何时再还上,也就是说,网络换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动因,而是表现为儒家文化中的“重义轻利”取向和费孝通概括的“人情”原则,或者说感性原则。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换不是为了获得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也不是某种权力,往往只是为了维持自己已有的社会关系网。对于一个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来说,关系往往要比金钱更重要。在非网络换模式中,不存在赊欠,奉行的是“一次交清”,在这种模式中,取而代之的是理性选择和价格机制的结合。因此,经济原则而不是人情原则成为非网络换的基本原则。非网络换是一种理性工具,它追求的是货币,不是社会关系,它关心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交换的对象。

3.网络换模式与非网络换模式的伦理选择。因为农民(尤其是现代农民)对市场的心理反应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其相应所表现出来的“理性选择”行为也是多元的,且受制于许多非经济因素影响。正如科尔曼.s.coleman)所说:“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地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要用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只要是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社会关系和谐的模式选择应都是合符伦理的。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的网络换不利于资本的积累和投资,限制了经济的发展。网络换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特殊主义的交换模式“并不具备交易扩展的潜能”,由于网络换以“熟悉社会”中的信任为基础,生活上被土地所束缚的乡土社会的陌生人之间是难以信任的,也就难以发生经济性的交换,限制了资本的流动范围,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总之,网络换是一种人情模式的交换,可以说中国的乡村工业化带有先天的血缘和亲缘特性,选择网络换可以增强亲缘关系,保持中国的传统美德,符合伦理德性原则,但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

非网络换是一种理性工具,它追求的是资本的流动与兑换,不是社会关系;它关心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交换的对象。非网络换是通过对社会成员资本组合比例及积累量的调整而实现的社会整合,如前所言,这是一种较高级形式的关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它具有普遍性和扩展性,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交换模式。普遍主义意味着对交换的另一方没有了解,也没有既存社会关系的束缚,只能以统一的交换规则相对待,可以通过协议、契约进行合作,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逐步建立的一种伦理规范,既实现社会资本的交换,也实现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交换。

乡村的社会交换并不是简单地选择一种交换模式,有可能存在两方面的趋势:一是网络换的非网络化;二是非网络换的网络化。农村社会交换中既体现伦理关联(社会关联依靠的是一种宗法的、亲情的伦理来维系),又体现契约关联;既体现人情伦理,又追求利益伦理。使非网络性关系获得了网络性特征,人们由原来单纯追求经济资本转变为既追求经济资本又注重社会关系的建构以获得社会资本,不难理解这主要是由于伦理型关联的依然存在,以及社会资本节约交易费用决定的不可或缺性造成的。这两种变迁在农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让正式关系带上了更多的人情味,也使非正式关系具有更多的理性”。综上所述,网络换具有传统性和地方性,非网络换具有现代性和全球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两种变迁的社会后果是使社会成员通过“人情+利益”的机制整合在了一起。

二、农村社会交换结果的互惠考量

因为人是理性地,不可能对过去的事实进行更改,所做的只能是对未来的事尽可能理性地,并准备实施某些交换。这一交换也不等于人们在超市或集贸市场进行买卖,社会交换的收益有一种滞后性。这就需要交换者对收益大小进行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结果实现的可能性与伦理性。 1.从“送”与“取’,在时间上的差异性考量农村等级互惠伦理。农村社会交换中要获得的收益更多的是一种预期收益,农村社会交换的收益有一种滞后性,“送”与“取”在时间上有差异性。由于个人对不同物品或行为的需求不一样,这些社会资源对个人的价值也不同,它们很难构成一个充满竞争的普遍意义上的市场,它们的价值也难以量化,不具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相反,他们的价值是“个性化”的——这使得交换者之间最应该产生互惠行为。在布劳眼里,社会资源也有稀缺,社会交换也需要竞争,但不是恶性的竞争。根据个人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同,他们形成了不同的交换地位。而为了占据有利的交换地位,顺利实现交换,每个交换者都会尽力“显示”自己的报酬能力。在农村社会交换中,双方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会力图掌握有关交换的信息,尽力消除信息的不对称,这一努力的客观结果,是社会交换尽可能地遵从了伦理性的原则。

按照霍曼斯的“理性命题”:人们在对两种(事实上还可以更多)行动进行取舍时,会根据他(她)当时的认识,选择那种随着获利可能性增大,结果总价值也增大的行为。而事实上,当事人并不仅仅考虑结果的价值大小及其可能性,会考虑成本的大小、可能性。在农村社会交换过程中,由于交换双方对另一方都有一个预期的需求,“送”的人希望通过社会交换(送礼等活动)取得自己利益(更好的发展等),“取”的人希望通过社会交换(收礼等活动)取得自己利益(隐形收入的增加等),因此,他们之间的交换活动也必须是互惠的。他们可能会进行一些潜在意义上的“讨价还价’在社会交换中,讨价还价是很难实现的。所谓的讨价还价仍是双方对各自进行成本、效益(如果信息允许,他们也许会同交换的另一方进行博弈。),交换价格必须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程度,类似的我们可以认为这一双方均可接受的“价格’’是“公平”的。

2.从“给”与“回,,在形式上的多样性考量农村人情互惠伦理。农村社会交换“给”与“回’,形式有很多种,有维系型、投入型等。(1)维系型:有的‘给’与“回’’主人之前一直保持着社会交换关系(礼物往来等),他们的交换所起到的作用就是保持关系链条的正常运作,防止脱节;还有的是之前双方的社会交换关系链条已经出现了断裂甚至严重脱节,他们的“给”与“回”礼物所起到的就是修复已经断开的关系链条,使他们与主人之间的社会交换关系得以维系。如果“给”的人是给物,那“回”的人一般不会回同样的物,一般是回其他物或钱,这就涉及到伦理问题,考虑到互惠原则,考虑“回”的物的质和量。(2)投入型。有的家庭关系较为亲密的亲朋“给”额度超过了“随礼”的额度,把“给”的物当做情感投入,这些亲朋好友所送出的投入型礼金,是因为他们相信今天的投入一定会得到较高的回报,这个回报的期限可能有些长,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所在家庭的关系链条将会衔接得更加紧密。布劳认为,社会交换是这样一种交往类型:参与交往的各方都期待着他人的回报,一旦他人停止了所期待的回报,这一交往关系便会中止。所以“回”的人必须牢记“给”的人的人情,及时回报,要知恩图报,牢记“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如果交换没有实现结果的互利,那么这种交易在客观上是没有生命力的,在道德伦理上也是没有基础的。交换形式的多样性要求交换结果的互利性,因为一旦交换后果没有互利性甚至是负利益,那么就会丧失人们的交换信心,打击人们的交换热情,如此的结果就是交换行为的减少,就会引起人情的弱化。

总之,互惠原则在中国社会交换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部分交换关系都是通过实现互惠来维持的。我们应该重视“互惠的多样性,和“互惠的缺失”的伦理考量。前者指有可能由于人情伦理的多样性造成“给”与“回”在形式、数量等方面的不平等。后者指在等级或阶层情境下,上级对下级的给予并未回报,并引起缺失。

第六篇 试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之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也是实现农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之一。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公共空间,需要在四个纬度上形成合力:一是国家权力应从乡村适度退出;二是加强农村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的内生空间培育;三是提升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能力;四是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内生空间

农村社会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生力军,是实现农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伟大创造。发展和壮大农村社会组织不仅是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而且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转型的必然要求。促进农村社会组织快速发展,需要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内生空间,公共空间越大社会组织发展的前景就越好,功能就愈凸显。那么,如何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内生空间呢?本文对此做一初步探讨。

一、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前提:国家权力从乡村适度退出

就理论而言,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是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来说,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国家权力渗透与退f{j对乡村社会产生哪些影响,如果国家权力选择退出,那么,乡村社会秩序是否能够得到保持,成长起来的农村社会组织是否会对国家权力构成挑战和威胁?这是笔者思考本课题的初衷。

(一)从历史视角看,自主性始终是农村民间组织发育成长的必要条件

传统中国社会奉行“王权不下县”的“乡绅自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彼此扶助的关系,各种社会功能基本上依靠家庭内部或者家族内部获得支持,人属于家庭人或者家族人。WWw.meiword.cOM“国家除了赋税、劳役之外,与乡土社会是脱节的”。在传统乡村治理理念支配下,乡村民间组织发育较好,乡村社会自治程度也比较高。到了近代,伴随着剧烈的社会变迁,乡绅自治被排挤以外。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全面进入乡村社会,原有的社会组织或消亡,或被取缔。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市场经济蓬勃兴起,多元社会利益格局逐渐形成;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广泛推行,乡村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并对乡村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适度退出,为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留下必要的空间,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从理论视角看,国家权力从乡村适度退出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村庄依赖于“熟人社会”,这一特点被学者称为内生型秩序,而国家外力嵌入则被称为外生型秩序。公社制度就是行政力量嵌入村庄的结果。从内生型秩序与外生型秩序的比较可见:前者可以从中国传统社会去解读,并寻找例证;后者则可以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历史去追寻。公民社会理论的崛起,国家社会关系的论证,似乎都在说明一个事实:压力型权力构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国家权力从村庄适度退出是必要的。比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部分村级领导由农业合作社时期的队社干部演化而来,他们习惯于凭借行力进行管理,结果造成了许多问题,近年来不断增多就是典型例证。

为了适应基层发展的要求,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始,国家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对此,学者也争议颇多。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20世纪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之中,国家一直贯穿始终”。即使是村民自治,也应该被视作“一种国家重建形式,它的推行并非国家从乡村社会的退出,相反则是国家真正深人乡村社会的表现;由于它重新起用了乡村的民间资源,并实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性质的对接和融合,无疑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成熟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意味着国家行力开始从村庄退出,的内卷化遇到了抵抗。尽管村民自治还存在着诸如“行政化”等弊端,但其对于村民自治能力的提升意义是不能抹杀的。

(三)从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成长情况看,国家权力适度退出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学术界的争论为我们更深人地理解农村社会组织成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从中国农村社会现实出发,国家权力彻底退出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国走的是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道路,由主导社会变迁的路径选择。基层正式组织弱化,带来非正式组织的成长空间’。这是因为,现代社会背景下的村庄与传统中国社会村庄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是一个难以否认的客观现实。另外,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乡村社会关联度的变化、社会分层加剧、利益格局重新调整,仅仅依靠村庄内生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如家族势力的复兴、能人的兴起、黑恶势力抬头等等,都对农村稳定提出了挑战,都要求国家权力的适度保留。如果国家权力完全退出,在农村社会组织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势必在某些地方造成“真空”,从而为不良秩序的产生提供土壤。所以,国家权力退出是必要的,但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决不能想当然,毕其功于一役。

二、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基础:自主性成长的内生空间

国家权力的后退,仅仅为农村社会组织建立创造了可能性,但仅有这一点还不够,因为控制性体制的弱化,只是创造了一个条件,能否快速成长取决于多个因素。换言之,农村社会组织生长的社会基础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具备足够的内生空间,是影响和制约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重要因素

   (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

无可否认的是,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为一切社会组织发育成长提供扎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特别是为经济协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比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个体农民感到难以适应,而将单个农民组织起来以应对市场的挑战是唯一的出路。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各地纷纷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这些组织覆盖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领域,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落实《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力度的强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将逐步完善,农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并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会更加牢固。

(二)中国历史上的结社传统与习惯

中国虽然没有经历过西方一些国家的市民社会发展阶段,也缺乏地方自治的历史传统,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乡村没有自我组织的习惯。舒尔曼(franzschurmann,l966)就认为,在传统中国,国家更倾向于控制而不是管理,而社会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组织起来的。这种自组织(selorganization)比国家行为提供了更强、更持久的组织资源。我国有很多学者经过仔细的文献考证,证明在农耕时代我国民间就有结社的习惯。孟宪实《论唐宋时期敦煌民间结社的组织形态》一文对此有较为深人的研究,此文不仅肯定了我国民间社会结社的普遍性,而且具体了社人、社条、社务的特点,使我们得以窥见中国传统社会结社的具体组织形态。    (三)社区治理的成功经验

要理解农村社区治理,首先要明确治理的含义。治理这一范畴在学术界有多种解释,1989年在世界银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首次将非洲的发展问题概括为“治理危机”,“治理”现已成为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新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运用权威维护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是一个比更宽泛的概念,从现代的公司到大学以及基层的社区,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运行,可以没有的统治,但却不能没有治理。治理的宗旨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社会组织由此导人“治理”这一理念。因为社会组织是以非性和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且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组织形式,社会组织的宗旨与治理的宗旨都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其目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共利益。农村社区治理是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完成这一历史性课题过程中,必须按照治理理念的要求,充分发挥之外的社会力量,即民间组织的力量,而农村社区治理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三、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关键: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得到农村和农民的认可,是农村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一个社会组织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社会认同,就如同丧失了生存土壤的植物。尽管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其生长环境的特殊性,总体来看质量不高,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散、软”现象。所谓“小”,是说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规模普遍较小,除了一些民办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社等基层社会组织规模较大外,其它基层社会组织规模普遍较小,无固定场所、无经费来源的基层社会组织占了很大比重。所谓“散”,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比较散。登记在册的农村社会组织比例很低,更多的农村社会组织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也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部管理也往往比较松散,对这类社会组织缺乏刚性管理。所谓“软”,是说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的功能还不够完善,作用发挥还十分有限。

所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前提是社会组织本身应具有行动的能力,能够承接转移的部分职能,并能代表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对于农村社会组织而言,这一能力还包括:规范管理能力,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拓宽资金来源,形成强大的服务能力,通过社会赞助、资助或服务积聚资金;提高项目运作能力,注重项目开发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降低项目成本等。

四、拓展农村社会组织成长的保障:依法规范

社会组织成长离不开法制完善。目前,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条例》,这三个条例均属登记管理条例,重心在于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行为,对于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组织机构、活动规则、财务制度等核心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具体依据或难以操作。在现有法规中,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现象也比较突出。如《民办教育法》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存在许多冲突的内容,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农村社会组织具有数量多、规模小、资金来源少、活动方式比较灵活的特点,很多地方难以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如登记的3万元注册资金要求,就将很多农村社会组织排除在登记门槛之外,一些地方只好降低资金要求。适应农村现实情况,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巫需做到的是:1)改革登记制度,放宽准人门槛。对于资金的规定,应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2)加强诚信建设。应组织专家、官员和村民组织共同制定农村社会组织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对农村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进行评价,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向正确的方向发展。3)依法强化审计。应对农村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严格审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建立一部关于结社问题的基本法,以使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总之,经过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尤其是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广大农村初步建立起来,应使之在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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